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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9 点击: 次
 

 

为加快全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生物医药产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海内外知名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着力培育生物医药千亿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着力扩大产业投资
(一)对新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在签约一年
内开工、达到投资计划进度和相应投资强度的重点生物医药产业项目,从开工之日起两年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4%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二)对符合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新上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三)对新入驻产业集聚区的生物医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可根据其产业层次和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优先完善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四)对迁入产业集聚区的生物医药企业,租赁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根据其产业层次和实际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给予租金补助。
二、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一)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3000万—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它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二)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三)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三、优化人才创业环境
经评审认定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享受以下配套服务: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贴、档案和户口、配偶及子女安置等可参照《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和《新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补充规定》(新人才〔2015〕1号)执行,其中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中具有硕士学位的,可参照具有博士学位的优惠政策及待遇执行。
(二)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百人计划”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三)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申报,可突破引进单位的岗位职数,引进后作出较大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前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协调驻新高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研究员岗位;协调驻新高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
(五)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分别提供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六)鼓励企业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新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七)对符合新乡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和市长质量奖励条件的,优先推荐和评定。
四、支持建设创新平台
(一)支持生物医药方面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含生物医药方面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含生物医药方面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生物医药方面的含博士后研发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经评审认定的生物医药方面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支持其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生物医药方面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鼓励众创空间、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奖励标准为10万元和30万元。
(四)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标准为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择优为10万元。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对在新乡市5大千亿元产业板块中获得的高新技术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的项目)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二)对生物医药产业中的中小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产品,按每项发明专利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三)对生物医药方面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500元、6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探索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四)探索设立、联合或引进种子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等,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六、强化企业融资支持
(一)鼓励生物医药方面的企业上市融资。
1.对按要求完成股份公司改制的企业,市政府支持40万元;
2.对河南证监局受理辅导申请材料的企业,市政府支持50万元;
3.对中国证监会受理发行申请材料的企业,市政府支持60万元;
4.对成功向境外证券机构提出申报材料的上市后备企业,市政府支持60万元。(以上四项,每家企业最多享受财政支持资金150万元,且不能重复享受)。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100万元。
(二)对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的标准厂房按揭贷款、机器设备按揭贷款和园区土地早期融资贷款等信贷支持的生物医药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鼓励生物医药方面的中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对参与发行债务类直接融资并成功的非上市企业,按发债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上述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其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三)支持生物医药方面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对向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生产设备的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贴息。
(四)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且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PE)、风险投资(VC)机构或个人投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五)鼓励产业集聚区以土地、标准厂房等作价入股,与相关企业合作建设项目。可采取成立国有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对新上生物医药产业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经评估、摘牌后,以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与相关企业合作建设项目,或者以标准厂房等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与相关企业合作建设项目。待项目步入正轨后,可通过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在新建项目中所持的股份。在确保投入资本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也可继续持有项目股份。
(六)被评定为创新创业项目的,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七)经评审认定的生物医药方面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八)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和基金支持,对生物医药企业新上项目给予优先申报和政策倾斜。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所列支持资金,依照相应文件确定的支出渠道进行落实。
(二)本意见中所涉优惠政策依照相应文件确定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进行落实。
(三)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促进当地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的相应措施。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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